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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课:明初铁为官治,洪武六年,曾在江西进贤、新喻、分宜,湖广兴国、黄梅,山东莱芜,广东阳山,陕西巩昌,山西吉州、太原、泽州、潞州等13处地方设铁治所,管理铁矿、铁场、铁厂,征收铁课。13个铁所,岁输铁万余斤。此外,河南、四川等处也有铁治。明初虽设有铁治所,征收铁课,然而朱元璋并不赞成过多地征收铁课。朱元璋对那些提议多征收铁课的人处置极重。洪武十五年,广平吏王允道言:磁州产铁,元时置官,岁收百余万斤请如旧。朱元璋说:“朕闻治世,天下无遗贤,不闻天下无遗利。各铁数尚多,军需不乏,而民生业已定,若复设此,必重扰之。
欲驱万五千户于中也。命杖之,流海外。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明初铁课一直较轻。洪武十八年,朱元璋下诏罢除各布政司官冶,允许人民自由采炼出卖,岁输课三2/10。直到洪武末年,由于工部提议才恢复官治,人民仍可自行采炼。永乐时,增设四川龙州、顺天化、辽东都司三厅卫铁治所,每岁课铁増至余万斤。
关税
明代的关税包括内地关税和海关税,它与现代关税的含义不太相同,这是因为明代的关税与商税有着极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表现在商税的税务机关与税率上,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明代的商税以课于过关货物的通过税特别繁多上,许多商税在本质上就是内地关税。如塌房税,就是对贮藏于塌房的货物课征的税,并于此处纳税后,方可进行买卖交易,这实际是一种通过税性质的商税。它与内地关税不同的是征收的形式与地点不同,不是在关卡征收,而是在商品贮存地征收。另外还有京城九门之税,过坝税,桥税等等,其性质和内容与内地关税更为相近,因此将它们放入本节论述。
▲明朝时期
内地关税
钞关税:明初只征商税,不征船钞,宣德四年始设钞关,并派收钞官驻守。明朝设立钞关有两个目的一是增加中央收入。明初以来,商税多由内地税局征收。这部分收入主要作为地方经费,上交中央的并不多。为了弥补中央收入的不足,明朝政府便于天津至长江的运河要地,设立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关卡,只征收船钞,称为钞关。二是为了通行钞法,“钞关之设本籍以收钞,而通钞法也。”洪熙、宣德以来,钞法不通,为通钞法,除令商税征钞外还令于天下沿河商旅辐凑处所设立钞关,对过往舟船受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和路途远近纳钞。
船钞的征收额,开始只是根据推量而定,受雇裝载船,自南京至淮安,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崎清,临清至通州,具每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若止载柴草、粮米及空船回还者不在纳钞之例。但实行不久,便因推量困难而改为按船的大小征税。度量船之梁头,以广狭为率。于五尺至三丈六尺之间,附以差等,按等征税。
船钞的征收,开始是以钞及钱为本色,以银为折色。所征本色钱钞上交内库,用作赏赐群臣;折色银两归于太仓,作为备。嘉靖八年,令船钞改解折色,并规定每钞1贯折银5厘,每钱7文折银1分,依限解部送承运库明朝钞关的设立,变化较大:宣德四年创设时,沿运河从南京至北京,共设七所,即郭县钞关(正统十一年移于河西务)、临清钞关,济宁钞关、徐州钞关、淮安钞关、扬州钞关、上新河钞关。景泰元年(公元年),增设湖广的金沙州、江西的九江、以及苏州、杭州四钞关。嘉靖四年又设正阳关于风阳府,先后共设12所。至万历年间,又减为7所。最初只是在由天津至长江的运河沿岸设立钞关,后来在长江的重要港口、江南之要地,都设立有钞关。
▲明朝货币
明代的钞关由北京户部及南京户部分别进行监督管理,以万历时的7所钞关为例,河西务、临清、游墅、九江四关,由北京户部派遣官吏进行监督管理;杭州、淮安、扬州三关则由南京户部派遣官吏进行管理。除临清、杭州二钞关兼收货税之外,其余各关只征收船钞。明代各钞关所征收的船钞数额,各个时期不同,屡有增减,然而增减变化最大的。要数万历年间。《明会典》有较翔实记载。
如将钱钞折银,那么万历初各钞关岁征本、折共约余两。万历二十五年,大幅度增加各钞关税银:河西务原额四万六千余两,今增一万五千两临清八万三千余两,今增二万五千两游墅四万两,今增一万三千两;九江一万五千余两,今增五千两;北新三万三千余两今増一万两扬州一万三千余两,今增五千两淮安二万二千余两,今增一万两.共增银两比原额增加了32.5%,并以此作为定额。但是两年以后,岁额开始少,至万历二十九年,岁额(包括银、钞、钱)只达两,少于定额达余两之多岁额大量减少的原因,是由于商民的税收负担过于苛重,统治者被迫降低税率造成的。前述万历时中使四出,到处设卡,勒索搜括,由于税使苛敛,商至者甚少,钞关无船可课。万历四十八年(公元年),神宗遗诏罢除一切権税,钞关也因此一时停止。天启五年,军事支出增加,国家财政难,于是依户部尚书李起元奏请,再设钞关,征收什一税。
合计征收银余两。此时钞关税比万历年间又有了较大度的提高。崇祯时更以筹措军响为名,大肆增加钞关税。崇祯年,钞关税每两加羡银1钱;崇祯三年,又加羡银2钱;宗祯七年,每两羡余银又加银6分;崇祯十三年,更增征岁额20万两。其增加额即达弘治时钞关收入的%。商民苦于苛征,阶级矛盾日益激化。
▲宗祯皇帝
工关税
明初,在各交通要道设抽分竹木场,对客商贩运的竹子、木材、薪炭等课税。据倪元璐的《国赋纪略》记载。大明洪武初于龙江大胜港,永乐六年于通州、白河、芦沟、通积、广积俱设局、照例抽分客商兴贩竹木等项”。洪武十三年,朱元璋曾下令“罢天下抽分竹木场”。然而竹木抽分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仍由其他机构代征,归户部所管辖成化七年,芜湖、沙市、杭州三处的抽分竹木局,开始由工部都水司派官管理征税事务,其收入供工部缮造舶用。从这时起,原属于户部的抽分竹木局,开始为工部所管辖,与属于户部的钞关相对称为工关。
对竹木抽分,渊源很远,开始于唐朝,然而竹木抽分局归由工部所管辖,则是从明开始明代的工关税率,即抽分比例,各个时期轻重不同。洪武时规定贩运芦柴、茅草、稻草、茭苗草、草等三十取一。杉木、篾、樱毛、黄藤、白藤等三十取二。松木。松板、杉篱、杉板檀木、黄杨、梨木、杂木、檐坯、働头柄、竹扫帚、茭苗扫帚、水竹、杂竹、木、煤炭、竹交椅、竹、黄藤眼杆、木竹等十取二。永乐年间,松木、柏木、木、片柴、水か、、车轴、竹扫等三十取六。覆毛、柴、葛秸杆、豆等三十取三,石灰、石、砖瓦、黄、白藤等三十取二草等三十取一,芦苇三十取五。芦苇柴三十取十五。正统年同为三十取四,天顺年间为三十取六,成化年间为十取-工关税的交纳以实物为主,“所抽竹木等物堆在场,令各局句奏中知数,遇有用度以凭计料,定数目,度量关镇勘合支成化年间,以竹木解运不便,折抽价银。此后,工关便许本色与折色并纳,甚至只纳银钞。
所征之税额“该送清江、卫河二提举司者(造船用)。经与支领,该送器皿厂并原该卖银解部者,召商买料,转发该厂及贮库所用“工关抽分最早只抽船料,即对运输竹木等物的船支,按一定比例,抽其所运货物,以供造船所用。但是后来因额课不敷支月,遂税及于民船。凡过往船只,不管其是否载运竹木等物,除官座船有批文照免外,民座民船俱报梁头,估定价银,按其中数给,税率为三十税一。明代所征收的工关税,除通常所说的抽分外,还有一种课征方式。这种课税方式往往为人们所忽视。这就是令各处客船量带砖瓦于工部交纳”。以这种形式课征的工关税,在明朝很长一个时期内一直存在。史载:“洪武间,令各处客船量带沿江烧造官永乐三年,定每百料船带砖二十个,沙砖三十个砖于工部交纳。天顺间,令粮船每只带城砖四十个,民船照依梁头,每只六个。
嘉靖三年,定粮船每只带砖九十六个,民船每只十个四年,粮船每只加至一百九十ニ个民船每只加至十个。ニ年,粮船仍减为九十六个;……四十二年,査照旧例,粮船每只止带砖六十个,余砖于官民商贩船通融派带"关于来往船只勒带官砖的制度,不仅有数量规定,还有交割手续和罚则。“弘治八年题准,带砖船只,除荐新进鲜黄船外,其余一应官、民、马快粮运等船,俱照例给票,著令顺带交割,按季将收运过数目报部勘査。仍行沿河郎中等官,但遇船只逐一验,如有倚托势豪及奸诈之徒,不顺带者,送究问。回船查无砖票者,拘留送问”。由于这些砖运到京师向工部交纳,我们把这种行为,列入工关税的范。
▲嘉靖皇帝影视选材
门税、过坝税和船税
门税。即京城九门之税,最早始于弘治年间。弘治初,对于通过北京崇文门的商货,课客货进口税,每钞1贯折收银3厘,钱7文折银1分。并规定“客商贩到诸货,若系张家湾发卖者,省令赴局投税。若系京城发卖者,以十分为率。张家湾起条三分,崇文门收税七分,如张家湾不曾起条,崇文门全收,其税收收入,大部分解京库,小部分存留本处,折支官军俸粮。这时的崇文门课税,虽与后来的门税性质内容相似,形式相同,但它仍只是为钞关税的补充。正徳年间,正式开征门税,于北京的崇文、宣武、朝阳、东直、正阳、早成、西直、安定九门设税官,对通过的货物课税。
门税收入,弘治初岁入钞66万余贯,钱万余文,弘治末年大减。正德七年以后,门税奇苛,各门监税官类多克,以税敛取民财,使门税收入大增,较弘治年间,钞增加4倍,钱增加30万,商民深为其困。嘉靖三年,诏如弘治初年例,仍减万到了隆庆元年,由于监税官倍征横素,门税已是窦滋多,严重地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深受其害、于是从刑部孙请,对门税进行整理,令九门之税分属五城御史,各委兵马司一员监收,税中会同部官奏。其原设监生、吏、典,悉行裁革并且将门税明定则例,揭示于门,以便征收。整顿的结果,使矛盾时地得到了和。但到了明末,门税更为苛重,“举子皆不免,甚至击杀觐吏”,横征暴敛,终成为苛政,直至明亡。
过坝税:过坝税始于嘉靖四十五年,主要于准安坝征收准安坝地处交通要道,凡淮河上往来及出入运河的船只必须经过此地。往来船只商货很多,这就为征收过坝提供了可能性嘉中,黄淮泛滥,人多死徙,所定税收有派无收,于是,在嘉靖四十五年根据知府傅希的建议,对经过淮安坝的米麦杂粮,每石征银一厘,称为军饷,用来抵补所在州县夏秋税粮及民壮、军壮。其后,隆庆四年增征脚抽、解抽,隆庆五年又征济漕,加上以前所征军饷,合称四税。脚抽、解抽,是对脚夫夫二役的所得征收的。从脚夫每石搬运费1厘中抽四五毫,即为脚抽。从解夫所得每担2钱1厘5毫中,抽取5毫,称为斛抽。而济漕的课征对象,则是过坝杂粮牙人所得的口钱银。
杂粮、子花、麻饼价格每10两,牙人所得口钱银5分,从中抽取2分5厘,称为济。其征收方法,最初是直接对过往粮船、脚、解二役及牙人征税。但时隔不久,由于税收负担太重,致使牙,脚四散,无法征收于是,便让客商从应付给脚、解二役的工钱及牙人的口钱中扣留代纳,其代数额多少,视贩卖地点而定。
米麦杂粮自北来,过坝前往瓜洲、仪真等处贩卖者,每石纳济漕银厘,银8毫,脚抽银5毫、斛抽银5毫;至淮转卖与人往南贩卖者,只纳济漕、军饷、脚抽。在淮发卖者,只纳军饷、脚抽、万5元年,根据南京河道御史方万山建议,停征脚抽。此后虽然四之名犹存,但实际上只征收三税过坝税的征收,最初是由府卫首领官负责。收入额很少,每年四税合计不过银3万两左右,主要用来支付各卫所操运官军月粮和充作河道各门经费。万历时,改属清江户部督收贮府用明代的过坝税除淮安坝征收以外,运河上其他水路要冲之地也有征收。但史料极少,无法一一论述。
船税:船税也可称为过阐税,严格地说它应属于工关税,是工关税的又一种类型。这不仅是因为船税是由工部批准并负责征收的,更主要的是船税收入主要用于治理河道,兴修水利河道大工全赖于此。船税开征于隆庆四年,最初只在仪真征收。“隆庆四年七月,始権仪真船税”。隆庆六年八月,建瓜州二闸,开始征收瓜州过船税银。船税是对过闸商船课征的税,其税额多少是根据商船大小来定。“除夏月粮船盛行,商船民座俱不许由外,其余月份,头ー丈六尺以上者,税银五两;一丈四尺以上者,税银三两丈以上者,税银一两。由仪真闸者,递之,民座船虽捐私批一体征税。听管闸主事监查,淮、扬二府査收,一丈以下者具令由闻"。船税收入额很少,大约一年只征银数百两。万历时,罢过船闻税。除此之外,还有桥税,其性质与以上各税类似,也是一种通过,因很少征收,故此不作详细介绍。
▲隆庆皇帝
明初的海关及海关税政策
海关税是对进出口商品课征的税,与现代的关税相类似一般说来一个国家海关税的发达与落后,取决于这个国家对外贸易的发达程度,对外贸易发达了,海关税也就随之而发达起来。但是,明朝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它虽有管理对外贸易机构的设置,但关税却经历了一个从不征到征的过程。明朝的对外贸易,特别是海上对外贸易较之以前各朝都有很大的发展。郑和七下西洋,最远到达东非,打通了与其他国家的每上贸易路线,这时向明朝进贡的国家多达几十个,但是明朝的海关税却极不发达。尤其是在明初,虽然在沿海各重要城市设有市舶司,但是只管理海外进贡及货物市易之事,对于外来海舶概不征税,这是由明朝的对外政策所致。明朝,特别是明初的当朝者只有为自己掠取收入的思想,而没有商品经济的观念,所以从表面上看,海上外国船只来往频繁,但这些船几乎都要运载方物向明朝廷进贡。对于这些入贡船只,明朝政府许其“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因设市舶司,置提举官以之"。
市舶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接纳外国人入贡,有贡就允许买卖。正如明朝王所说:“贡舶与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由此可见,明代的市舶是附属于贡的有贡,就允许外国人与中国贸易,但这种贸易并不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而是对进贡方的一种恩惠。当政者自许大国朝廷,对其实行怀柔政策,对所纳贡品,厚予报价,而且对那船而来的海舶货物,允许买卖,全部税。关对这些,史书多有记载洪武二年九月,定朝贡附至番货,欲与中贸易者,官六分,给价偿之,仍免其税。洪武四年,“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征,以示怀柔之意是年九月,户部言:高丽、三佛齐入贡,其高丽海至太仓;
三佛齐海舶至泉州海口,并请征其税。诏勿征”。永乐初,西洋刺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等来朝,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帝日:“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不许征税。
概括明初关税政策,是以市舶附于贡舶,优予贡值,而免市税。明初对于贡舶如此优惠,但对贡舶以外的海上贸易则是严格禁止的特别是对人民严禁私往海外市易。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沼命。严禁私下请番互市,“帝以海外诸国多诈,绝其往来。惟球、真腊、還罗许入贡。而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请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违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其见有者限以二月销尽;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土人自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永乐时,明成祖虽屡遣中使下西洋,但出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明王朝的政治影响,提高明王朝在国外的地位和威望,虽说也与海外请国进行一些商品的交易活动,但那也只是为了满足明王统治者对于海外奇珍异宝的追求和奢望。洪武时所定的私通海外之禁并未废止。
其后在宣德、正统、景泰时也多有禁海之令,并曾一时罢革市舶司。然而这种阻得经济发展的海上锁国政策,并未收到什么效果,海上贸易不仅未曾真正断绝,而且还不断地发展在广州等地地方官至还对来往的非贡商征税,以充地方经费。海上贸易的发展,以及国内财用匮乏,促使明朝政府开征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海关税。
▲市舶司遗址
明代海关税的征收
明初,对西洋各国,采取怀柔政策,只重于供御用,而不重税收,对其随贡而来的船舶、货物,概不征税,任其随贡互市正德以后,欧洲殖民主义者相继东来,与中国通商贸易,海上贸易日益增多,单纯的入贡制已经不行,于是,开始征收海关税明代海关税的征收、管理,仍沿袭唐、宋、元旧制,设立市舶司,一切海外来贡及货物市易事务,均由市舶司管理。明代的市舶司最早设于太仓、黄渡两地,不久即罢,后又设于宁波泉州、广州三地,由朝廷派中官进行监督管理。
明代海关税的征收,最早是实行计货征税法,由外商申报货物数量,根据货物数量来制定应纳税额,税率先为2/0,后上升到5/10;隆庆五年,以外商报货多欺不实,查验不易,逃漏极多,严重地影响了海关税收入为由,将计货征税法改为丈抽法。丈抽法是根据商船的大小来制定应纳税额,即将西洋船按船舶的大小分为九等。每丈征银3分,后因外商嫌重请酌量减少,而改为每丈征银2分。东洋船先是定为四等,后改为八等。以后明代对于外国商船征收的海关税,一直是采用丈抽法。明代的海关税在开征之初,收入并不多,但是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海关税收入日益增加,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到嘉靖时已是“军需国库,半取于市舶”。为此,朝廷上下许多人都主张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关税收入,从而使国用充裕。
其中影响较大的要数广东巡抚林富的上奏,林富身为广东巡抚,深感通商征税不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地方都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向朝廷上奏道“粤中公私诸费多资商税,番舶不至,则公私皆窘,今许佛郎机互市有四利焉:往时诸番常贡外,原有抽分之法,稍取其余,只供御用,利一。两粤比岁用兵,库藏耗竭,藉以充军饷,备不虞,利二。粤西素仰给东小有征发即措办不前,若番舶流通,则上下交济,利三。小民以懋迁为生,持一钱之费,即得展转贩易,衣食其中,利四。助国利民两有所赖林富的奏言对明代的海关税政策影响很大,自此以后,明朝政府日益注重海关税收入之利,为了取得更多的海关税收入,一再提高海关税税率并改变征收方法。
万历初,国用匮乏,为了筹集军饷,增加收入,从巡抚刘尧海所请,于海关税中设引商之法。即对中国出海的商船,由负责禁海的海防官进行盘验后发给船引,按船引抽税,叫“引税”。出海船引岁有定额,东西洋引及鸡笼、淡水占城、高址州等处,共引1张,后增为张,商人领引时要出具保人,然后持引出海赴番贸易。每引征税银多寡有差:东、西二洋每引纳税银3两,后增为6两;鸡笼、淡水及广东每引纳税银1两,其后鸡笼、淡水税银改为2两。
▲万历皇帝
结语
到了万历中,由于国家财政越来越因难,军无处开支,于是又有水饷、陆饷、加饷等名目,水饷,是由船商交纳,按船的大小广狭计税。陆饷,出自船上所载货物的货主,即铺商,按货物的价值征税。为了避免货主匿藏货物,“禁船商毋起货,以铺商所接买货物应税之数给号票,令就船完纳,而后许鬻卖焉。加增饷,则是专门对往来宋的船舶征收,这是因为宋,其地无出产,番人率用银钱易货,船多空回,即有货亦无几。由于无货可税,于是便税其银两。商船靠岸后,除征抽水、陆二饷外,凡曾驶往昌宋的船,每船增征银一百五十两,称为加增饷。自三饷一税开征后,明朝海关税收入大增,仅障州一处,万历四年,海关税额为1万两:万历十ー年,增为2万余两万历二十ニ年,又增到余两。澳门每年也可得2万两。虽然三饷的开征,大大增加了明代海关税收入,但是它也使明代关税的课征,又一次脱离了海关税的常轨而成为统治者搜刮民财的工具。